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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假之外的假期政策

文章来源:上海长江医院 发布时间:2011-04-30 10:17 进入专家答疑区,不孕不育有问必答RSS

  产假之外的假期政策

  准妈妈除了产假之外,还享受其它法定的,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。

  授乳时间哺乳假: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规定,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算作劳动时间。

  七个月(28周)后的工间休息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规定,怀孕七个月以上(含七个月)的女职工,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;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  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,例如

  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规定,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(按二十八周计算),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。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

  产检假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规定,怀孕的女职工,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应当算作劳动时间。

  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,例如

  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规定,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

  流产假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规定,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。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。劳动部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中规定,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,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42天产假。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,

  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规定,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,给予产假三十天;妊娠三个月以上,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,给予产假四十五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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